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6號原告 鍾享哲 被告 彭旭成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