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4810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被告 劉振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柒仟伍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信貸約定書)第18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26日向訴外人台新銀行申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貸款額度原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後將額度調高為50萬元,依信貸約定書第1、2、3、5、8、9條之約定,被告即得以該現金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內之現金,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每月應繳納之金額,約定利息採固定年息18.25%計算並按日計息,借款人未依約繳款時,原告得自應付款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20%計算延滯利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上開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另被告於94年2月18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15、16條約定,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20%計算至清償日止。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依信貸約定書第9條及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個人信貸借款及信用卡消費帳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再者,被告(一)就信貸借款部分:自92年12月26日核撥貸款起至94年12月22日帳單結帳日為止,累計欠款496,617元(包括本金489,037元、前未受償之利息7,580元)未給付;(二)就信用卡消費帳款部分:自94年2月18日發卡起至102年10月20日止,累計消費記帳190,933元(包括消費款74,931元、前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6,002元)未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又台新銀行已於95年6月30日與原告簽訂「不良債權賣賣契約」,就本件消費款、借款之本金、利息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一併讓與原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於95年9月15日將本件債權讓與通知公告於太平洋日報第37版。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現金卡、信用卡使用契約暨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暨申請書、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現金卡交易紀錄、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暨申請書、信用卡客戶帳務查詢、信用卡中心協議分期--帳務值查詢、客戶帳務查詢、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公告新聞紙等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現金卡、信用卡使用契約暨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息│利息之計算│備註││││(新臺幣)│(新臺幣)││(民國)││├──┼──────┼──────┼──────┼────┼───────┼────────┤│01│YouBe予備金│496,617元│489,037元│20%│94年12月23日│帳號│││信用貸款││││起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0000│├──┼──────┼──────┼──────┼────┼───────┼────────┤│02│信用卡│190,933元│74,931元│20%│102年10月21日│正卡卡號│││││││起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0000│├──┴──────┴──────┴──────┴────┴───────┴────────┤│請求金額共計:新臺幣687,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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