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事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事聲字第11號抗告人 程海萍 上列抗告人因107年度事聲字第11號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本院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