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68號上訴人即原告民生首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葛大隆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盈盈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68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萬404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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