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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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11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機車、車棚,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75條第1項、第74條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