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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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7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㈠被告與A、B男子有犯
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㈡被告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
,應能心生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5年,以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41條第1項、第74
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夏珍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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