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簡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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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潮簡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11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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