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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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85號
原告 蔡佳利
被告A01(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內對照表)
被告A02(A01之母,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內對照表)
被告A03(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內對照表)
被告A04(A03之父,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內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A01、A02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A03、A04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A01、A03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被告A01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八日起,被告A03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前三項所命之給付,若任一被告為給付,其餘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