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49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上午10時2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智守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肆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
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消
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