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56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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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56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10
月16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 陸萬零玖佰 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伍萬陸仟玖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
紀錄一覽表、利息餘額查詢等影本各乙件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被告雖以書狀辯稱:原告請求金額有疑義云云,惟並
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