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596號上訴人 夏志芳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
吳品嫺 律師被上訴人 黃必聿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林孝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邱靜琪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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