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39號上訴人 夏志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必聿 因103年重訴字第539號交付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555萬2,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2萬3,3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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