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9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9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9412號聲請人眾慶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慶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傳富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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