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5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國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佩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之),並提出附表(應臚列各期金額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5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國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佩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之),並提出附表(應臚列各期金額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