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立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101年度執更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立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立興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3年7月31日縮刑期滿,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員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