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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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26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金達旅行社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伍春金 人兼法定代理 黃大洲 人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法定代理人 伍榮賢 法定代理人 朱小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相對人黃大洲」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黃大洲」。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相對人金達旅行社有限公司之記載,並應增列「法定代理人黃麗娟」、「法定代理人伍榮賢」、「法定代理人朱小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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