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送達代理人 劉怡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逢興 即祭祀公業邱二世嘗( 邱夢龍 嘗)管理人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6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9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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