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