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林素貞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