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九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六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二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