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官林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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