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五五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零柒萬伍仟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其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提幸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