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93號原告翔笙國際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瑩潔 被告春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7年度司促字第4463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4,000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
500元,原告應再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