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02號原告 廖敏雪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被告 王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被告之住所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又未釋明本院另具有管轄權之事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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