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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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3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文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借款契約書影本。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