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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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馬司特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0,9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9,902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范鳳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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