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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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5,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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