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688號原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被告乙○○
樓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月15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憶如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688號原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被告乙○○
樓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月15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