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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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8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聲請人所陳,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文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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