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70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7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702號原告 林永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執行中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規定提出起訴狀,並表明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㈠書狀名稱(應為「行政訴訟起訴狀」而非「訴訟狀」)。
㈡原告稱謂(應為「原告」而非「受處分人」)。
㈢被告及其機關地址(應為: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
處,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號)、被告代表人及其住居所(應為: 李忠台 ,住同被告址)。
㈣起訴之聲明(應為:被告民國107年8月23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處分撤銷)。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同有程序上之欠缺,而應補繳。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並應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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