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緝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緝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淂汯選任辯護人蔡岳洲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淂汯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淂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上開犯嫌不諱,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且被告前經本院傳喚無故未到庭,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於民國
107年6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811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本院同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被告已於107年9月6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執午字第5090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應認本案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原羈押之必要性亦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07年9月6日起羈押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蕭淳元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