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1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堂元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詹堂元係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債務人詹堂元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二、承上,請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本件法定代位權行使之通知,並應提出該通知書,及將該通知書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
三、請提出已依約賠付醫療費用新臺幣59,108元予第三人 吳陳玉 對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匯款紀錄或有第三人吳陳玉對簽章之收據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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