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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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1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世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世清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100萬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通訊軟體對話記錄及匯款記錄,尚無從推知聲請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亦無從推知借款數額及應清償之數額究係為何?借款是否已屆清償期之情事等?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與債務人間有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收據、票據、可看出受款人姓名之匯款明細紀錄、催告債務人還款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等。)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催告還款期限。)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世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