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6457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聲請狀繕本三件。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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