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告 田校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北市臺疆樂善壇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姵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告 田校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北市臺疆樂善壇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