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5號
上訴人世運村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建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亮亮 、 郭宗鎮 、 林春慶 、 温芳春 、 李福長 、 蕭素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7,0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