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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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建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建字第239號原告華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