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1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永安
法官紀佳良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蕭秀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