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1號債權人 張國展 債務人 黃榮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241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001│90年10月9日│100,000元│90年11月10日│TH067151│├──┼───────┼───────┼─────────┼─────────┤│002│90年10月9日│100,000元│90年12月10日│TH067152│├──┼───────┼───────┼─────────┼─────────┤│003│90年10月9日│100,000元│91年1月10日│TH067154│├──┼───────┼───────┼─────────┼─────────┤│004│90年10月9日│100,000元│91年2月10日│TH067155│├──┼───────┼───────┼─────────┼─────────┤│005│90年10月9日│100,000元│91年3月10日│TH067156│├──┼───────┼───────┼─────────┼─────────┤│006│90年10月9日│100,000元│91年4月10日│TH067157│├──┼───────┼───────┼─────────┼─────────┤│007│90年10月9日│100,000元│91年5月10日│TH067158│├──┼───────┼───────┼─────────┼─────────┤│008│90年10月9日│100,000元│91年6月10日│TH067159│├──┼───────┼───────┼─────────┼─────────┤│009│90年10月9日│100,000元│91年7月10日│TH067160│├──┼───────┼───────┼─────────┼─────────┤│010│90年10月9日│100,000元│91年8月10日│TH067161│├──┼───────┼───────┼─────────┼─────────┤│011│90年10月9日│100,000元│91年9月10日│TH067162│├──┼───────┼───────┼─────────┼─────────┤│012│90年10月9日│100,000元│91年10月10日│TH067163│├──┼───────┼───────┼─────────┼─────────┤│013│90年10月9日│100,000元│91年11月10日│TH067164│├──┼───────┼───────┼─────────┼─────────┤│014│90年10月9日│100,000元│91年12月10日│TH067165│├──┼───────┼───────┼─────────┼─────────┤│015│90年10月9日│100,000元│92年1月10日│TH067166│├──┼───────┼───────┼─────────┼─────────┤│016│90年10月9日│100,000元│92年2月10日│TH067167│├──┼───────┼───────┼─────────┼─────────┤│017│90年10月9日│100,000元│92年3月10日│TH067168│├──┼───────┼───────┼─────────┼─────────┤│018│90年10月9日│100,000元│92年4月10日│TH067169│├──┼───────┼───────┼─────────┼─────────┤│019│90年10月9日│100,000元│92年5月10日│TH067170│├──┼───────┼───────┼─────────┼─────────┤│020│90年10月9日│100,000元│92年6月10日│TH067171│├──┼───────┼───────┼─────────┼─────────┤│021│90年10月9日│100,000元│92年7月10日│TH067172│├──┼───────┼───────┼─────────┼─────────┤│022│90年10月9日│100,000元│92年8月10日│TH067173│├──┼───────┼───────┼─────────┼─────────┤│023│90年10月9日│100,000元│92年9月10日│TH067174│├──┼───────┼───────┼─────────┼─────────┤│024│90年10月9日│100,000元│92年10月10日│TH067175│├──┼───────┼───────┼─────────┼─────────┤│025│90年10月12日│100,000元│92年11月10日│TH080826│├──┼───────┼───────┼─────────┼─────────┤│026│90年10月12日│100,000元│92年12月10日│TH080827│├──┼───────┼───────┼─────────┼─────────┤│027│90年10月12日│100,000元│93年1月10日│TH080828│├──┼───────┼───────┼─────────┼─────────┤│028│90年10月12日│100,000元│93年2月10日│TH080829│├──┼───────┼───────┼─────────┼─────────┤│029│90年10月12日│100,000元│93年3月10日│TH080832│└──┴───────┴───────┴─────────┴─────────┘◎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