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冠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41號、109年度執字第17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冠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林冠甫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10至1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8至9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1至7、10至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附表:受刑人林冠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04月21日│107年09月16日│107年09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614號│第295號等│第295號等│├───┬────┼──────────┼──────────┼──────────┤││法院│高雄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86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914│108年度上訴字第391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3月15日│109年02月19日│109年02月19日│├───┼────┼──────────┼──────────┼──────────┤││法院│高雄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86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689│109年度台上字第2689│││││號│號││判決├────┼──────────┼──────────┼──────────┤││判決│108年05月21日│109年05月27日│109年05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字第1563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02月14日│107年05月08日│107年0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17771號等│第17771號等│第1777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535號│109年度上訴字第535號│109年度上訴字第5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6月23日│109年06月23日│109年06月23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535號│109年度上訴字第535號│109年度上訴字第535號││判決├────┼──────────┼──────────┼──────────┤││判決│109年07月21日│109年07月21日│109年07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4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年05月22日│107年03月02日至107年│107年03月22日至107年││││03月16日│03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257號│第13247號等│第13247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28號│108年度訴字第2643號│108年度訴字第26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6月24日│109年09月11日│109年09月1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28號│108年度訴字第2643號│108年度訴字第2643號││判決├────┼──────────┼──────────┼──────────┤││判決│109年08月05日│109年10月13日│109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編號8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第17867號││└────────┴──────────┴─────────────────────┘┌────────┬──────────┬──────────┬──────────┐│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05月24日│107年05月25日│107年06月14日至107年│││││1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13247號等│第13247號等│第13247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643號│108年度訴字第2643號│108年度訴字第26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9月11日│109年09月11日│109年09月1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643號│108年度訴字第2643號│108年度訴字第2643號││判決├────┼──────────┼──────────┼──────────┤││判決│109年10月13日│109年10月13日│109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0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3│││├────────┼──────────┼──────────┼──────────┤│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09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894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8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9月22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847號││││判決├────┼──────────┼──────────┼──────────┤││判決│109年11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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