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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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平豪選任辯護人嚴勝曦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平傑 選任辯護人 胡修齊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如附表所示之記載顯係誤寫,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婉玉
法官吳逸儒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附表欄位原記載內容更正補充後之記載內容主文欄,扣案如附表四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刪除理由欄貳三、㈧3.附表四編號3至5、7所示之物附表四編號3至5所示之物附表四編號7吸食器1組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