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13號原告誼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銀來 原告與被告鄭祥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9,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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