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6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利旻被告陳富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043號、104年度偵字第5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利旻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蔡書瑜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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