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0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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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0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支付命令聲請狀上具體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依序以特定之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請求之年息表示)。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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