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6號原告宏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鴻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15日上午9點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號簡易庭大樓)。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