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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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75號聲請人 周嘉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房炤廷 、 陳美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請提出相對人房炤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美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