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瑞小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瑞小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瑞小字第一九九號
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B法官楊皓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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