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0二七二九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七月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劉秀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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