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壢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壢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MARTINO被告 梁佑豪
甲○○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七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等刑事部分,已為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判決在案。茲原告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四、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晴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姜國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