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七五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以法矯司字第0九三0九0五三四七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